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推进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设立九江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统筹安排资金3000万元。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经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筑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具备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场所、网络、培训场地、服务中心等),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100家、跨境电子商务实绩达到人民币3亿元的,给予园区建设方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引进及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国内外知名商业集团、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集团在九江跨境电商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且实际投入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仓库。有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绩的企业,自运营之日起,第一年给予租金总金额10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进出口总额分别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的给予仓库租金总金额100%奖励政策,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适当延长租金奖励时间。
扶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企业做大做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进口实际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1美元0.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营扶持,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扶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企业做大做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进口实际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1美元0.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营扶持,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支持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驻海外仓。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改造、租赁海外仓的,分别按当年投入10%、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注册、报税、报关、报检、外汇、物流等“一站式”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正常经营1年以上,入网企业数达100家以上、年成交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一次性平台建设扶持。对在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
鼓励建设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完成“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获准办理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九江跨境电商综试区设立公司、服务100家以上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
鼓励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我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与全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对平台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平台建设完成后的第二年开始,每年给予平台运营者人民币15万元扶持。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入驻的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九江跨境电商综试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人才的,年培训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人员结业后50%在九江跨境电商综试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1年以上的,每培训1人给予人民币50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参训对象政策期内只补贴一次。
鼓励高校设立专业课程。鼓励九江市内大专、本科院校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课程年度结业2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对跨境电子商务引进的,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按相当于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所得税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按相当于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十三)支持举办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培训活动。鼓励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跨国公司、高等院校、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等举办跨境电子商务沙龙、论坛、展会、直播、网站推广、创新大赛等活动,并给予举办方一定经费支持。
鼓励利用九江跨境电商综试区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一般进出口,当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EMS、邮政小包、UPS等)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按人民币1.5元/件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支持九江—上海始发公共定点班轮。开通九江港至上海港天天班,九江—洋山始发直达公共定点班轮按照10万元/往返航次,九江—外高桥始发直达公共定点班轮按照6万元/往返航次予以扶持。
支持外贸直航业务。进出九江港口岸装卸货物的外贸直航船舶,按照20万元/航次对引进单位予以扶持。
补贴从企业到九江港口(九江港口到企业)的陆路费用。从企业或货仓到九江港(九江港到企业或货仓)的陆路里程按10元/公里予以扶持,大箱不超过1000元/箱,标箱不超过500元/箱。
为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奖励。
涉及“三同”政策内容的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按“三同”政策规定兑现。其余条款每年度补贴和奖励均于下一年度兑现,企业自经营期满一年起,享受以上政策。
本政策中提到的进出口额、交易额等数据均以海关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统计数据为主,邮政相关平台等平台统计数据需附有相关佐证材料。
入区企业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仓库等设施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各受益财政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涉及“三同”政策的,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联合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